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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22 浏览量: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21〕16号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6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近期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稳岗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扎实做好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的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

(一)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

(二)更好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就业和培训机会。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每介绍1人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每人每年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500元(实际往返一次交通费不足500元的,据实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省级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四)有条件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五)强化省内外劳务协作,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常态化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精准调查务工需求和筛选推送岗位,输出地要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在外出较集中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为务工人员稳岗就业提供服务保障;输入地要形成本地区岗位供给清单,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到本地就业。(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

二、促进稳定就业

(六)维护已就业脱贫人口权益,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健全常态化驻企联络协调机制。(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七)对就业转失业的脱贫人口,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八)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九)对每年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省内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不含公益岗),且家庭其他成员自主发展生产经营的,可由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给予生产奖补,其中跨省就业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省内就业每人每年补助500元,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省级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三、培树劳务品牌

(十)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一)坚持技能化开发、市场化运作、组织化输出、产业化打造,制定专门工作计划,确定输出规模和输出质量目标,将脱贫人口作为重点输出对象。(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

四、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

(十二)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发展一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项目,提高就业承载力。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就业岗位。(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乡村振兴局)

(十三)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更多脱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乡村建设,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就业作用。(省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四)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从事相关工作。(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五、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

(十五)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就业,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内累计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年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监测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补贴,脱贫人口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奖励补贴。(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十六)拓展丰富载体功能,打造集工作车间、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公共活动场所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七)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六、鼓励返乡入乡创业

(十八)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十九)组建农村创业创新专家库(导师队伍),健全农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集聚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培育农村创新创业人才。(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进一步整合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支持各地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七、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二十二)鼓励脱贫地区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在县域城镇地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脱贫人口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场地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二十三)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乡村振兴局)

(二十四)因地制宜引进一批特色产业,引导脱贫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省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

八、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

(二十五)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保洁员、护林员、护路员、护水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省级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十六)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乡村公益性岗位监管,规范安置流程,明确岗位责任,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省级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十七)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台账,做到岗位数量、开发主体、资金渠道、待遇标准等情况清、底数明,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省级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十八)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省级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九、优化提升就业服务

(二十九)依托国家和省信息管理系统对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对有就业需求的脱贫人口,开展“一对一”帮扶,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适合的岗位信息、1次免费培训,促进人岗精准匹配。(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三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三十一)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更好就业创业。(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精准实施技能提升

(三十二)实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做强技工教育,规范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加大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三十三)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一、倾斜支持重点地区

(三十四)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作为重点地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十五)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适当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省级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十六)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立足本地人力资源和传统文化优势,努力打造“一县一品”区域劳务品牌。(省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压实地方政府工作主体责任,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部门工作分工和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依职能组织开展劳务输出。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的认定、建档立卡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服务措施,用好现有资金渠道,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保障各项就业帮扶工作落实到位。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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