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
第一节 主要成就
“十三五”时期,全区民政系统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服务保障大局成效明显。坚决履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创新优化政策供给,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动态超过国家扶贫标准,42.42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实现“不落一户、不落一人”目标,脱贫攻坚“兜底一批”任务圆满完成。扎实做好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引导社会力量踊跃捐款捐物,动员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投身疫情防控,实现民政服务机构保障对象“零感染”,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对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倾斜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在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积极贡献民政方案。社会组织发展更加规范,社区治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平安边界”创建成效明显,民政工作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效发挥。
——法规制度体系持续完善。围绕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运行,先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制定《关于加强苏木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养老服务、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民政工作的制度机制更加健全。
——基本民生保障有力有效。全面推行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化指标体系和规范化审核审批流程,建立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2020年,全区城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分别达到732元/人•月和6307元/人•年,“十三五”期间年均分别增长8.1%和12.8%。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持续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基本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人数分别达到30.85万和28.47万;临时救助有效实施,累计救助各类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人员5.73万人次。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深入。圆满完成全区第九届、第十届嘎查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基层全面修订村规民约,全区86%以上的旗县(市、区)制订了基层民主协商目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80%,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全区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75万家,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7万余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率达到18.2%,3428家行业协会商会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任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持续推进。全区持证社会工作者达到7500余人,志愿服务团体达到1.52万个,注册志愿者320余万人。全区认定、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155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48家。
——基本社会服务持续拓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全区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达到751家,床位数8.54万张,626所养老机构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成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1590处,床位数14.06万张,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初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国家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连续四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完成1970年以来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录入工作。新建、改扩建殡仪馆41个,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19处,全区火化率达到51%,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报请国务院批准设立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完成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25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设镇、街道标准》《设镇、街道申报审核程序》。圆满完成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共普查地名26.58万条;建成自治区行政区划地名信息查询平台,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图集》。完成毗邻8省区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任务。全区福利彩票累计销售253.06亿元,筹集公益金75.43亿元,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二节 面临形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指出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职责、根本保障、发展动力和使命任务,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新阶段如何定位民政工作、如何做好民政工作等重大问题,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民政工作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在一系列重要会议和相关文件中,对民政工作作出系统安排,并对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不断健全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养老、殡葬等基本社会服务更加均等可及,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为民政工作更好发挥社会建设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做出了顶层设计。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变。我国有望迈进高收入国家行列,民政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将进一步巩固。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前沿科技,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创新应用,正在催生民政领域一系列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基本民生保障对象主动发现和精准识别、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和智慧化、基本社会服务供给和需求适配,提供了新的支撑和有效路径。
随着一系列重大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拥有多重叠加的发展机遇,具备一系列有利条件,特别是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京蒙东西部协作协议、沪蒙深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必将带动两地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组织等领域深层次合作与发展,高品质多样化的民生需求对内需体系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普惠、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培育形成新的增长点,促进民政事业同经济发展有效衔接、良性循环。
同时也要看到,我区综合发展水平还不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公共服务欠账多,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营商环境亟待改善,深层次的情况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尚未解决,农村基本民生保障的兜底压力趋缓,但探索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成为新的课题。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客观上会增加城镇地区的民政对象,新市民融入社区成为更加现实的基层治理问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作为要素聚集的重要空间载体,需要审慎稳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特别是高龄人口、失能或部分失能人口快速增加,对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基层社会治理任务更加复杂,民政基本社会服务任务更加艰巨。对此,必须牢牢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深刻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四五”时期,全区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牢牢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意志体现到民政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政爱民、民政为民”工作理念,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履行民政工作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服务中心工作。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深刻认识民政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把握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民政在服务保障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加大向基层放权力度,向基层队伍赋能、向参与主体赋能、向服务对象赋能,促进广泛参与、各负其责、互为补充、同频共振。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和开放的视野补短板、强弱项、破壁垒,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深化社会救助、基层治理、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养老服务、殡葬等改革,鼓励基层开拓创新,探索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不断为民政事业发展探索新方式、注入新动能。
——坚持系统观念。以全局站位和长远眼光推动民政工作融入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坚持民政事业城乡统筹、区域协调、整体推进,加强跨业务、全系统、多部门协同,更加注重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风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第四节 发展目标
(一)2025年主要目标:民政系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民政事业取得明显进展。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向适度普惠转型发展迈出新步伐。福利彩票筹集资金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更加有序。体系完备、共治共享、和谐有序、群众满意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基本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行政区划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基本社会服务更加有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增强。
“十四五”时期全区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
主 要 指 标 |
单位 |
2020年实际值 |
2025年 目标值 |
指标 属性 |
1 |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
万人 |
6.8 |
8.15 |
预期性 |
2 |
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
% |
—— |
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
预期性 |
3 |
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 |
% |
71.8 |
75 |
预期性 |
4 |
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
㎡ |
33 |
≥33 |
约束性 |
5 |
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6 |
旗县级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7 |
铁路、公路两侧整治散埋乱葬完成率 |
% |
|
80 |
预期性 |
8 |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1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 |
—— |
100 |
约束性 |
11 |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 |
42 |
≥55 |
约束性 |
12 |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
% |
—— |
60 |
预期性 |
13 |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 |
—— |
50 |
预期性 |
14 |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 |
万人 |
2.07 |
3.5 |
预期性 |
15 |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
% |
—— |
80 |
预期性 |
16 |
福利彩票销售网点数 |
万个 |
—— |
0.41 |
预期性 |
(二)2035年远景目标:对标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展望2035年,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匹配的民政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人才队伍体系等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兼顾韧性和温度的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全面形成。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精准覆盖全部目标群体,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提供坚实兜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成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重要支撑,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中贡献重要力量。
第二章 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在扎实
推动共同富裕中作出新贡献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升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节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持续开展民政部门定点帮扶。积极做好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完善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支持。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保持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完善农村牧区社会救助制度,调整优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强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公办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切实保障好农村牧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的基本生活。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救助关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牧区困境儿童和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牧区民政服务设施和村(嘎查)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覆盖,推动农村牧区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农村牧区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节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法律制度。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审核确认办法,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提高科学性和精准度。持续分档或根据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救助政策衔接,推进救助制度整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可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并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盟市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加快民政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合理丰富核对内容,不断完善核对系统,逐步开展全区联网的统一核对工作。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高信息核对工作效率。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拓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优化社会救助服务。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取消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落实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监督指导责任。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热线,规范接听、受理、处置、反馈等服务流程,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各级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用,提升救助管理水平。配套完善救助管理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实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配套政策,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加强托养机构监管,切实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发动社会力量,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推动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障。推进源头治理,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
专栏1 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
1.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责任,提升保障条件。推动嘎查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取消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热线,逐步实现全区联通。 2.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体系 推动设施设备落后的盟市,以及尚无救助管理设施或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省市交界、救助量大的旗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救助管理设施,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或救助管理站,实现救助管理服务网络覆盖全部旗县(市、区)。 |
第三节 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建立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现全覆盖。旗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地探访率达到100%。推动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严格规范家庭寄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优化儿童发展环境,合理满足区域内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需求。推进盟市儿童福利机构提质增效,在全区培育2家以上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特教机构合作,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和儿童生活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服务。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每个旗县(市、区)培育和至少孵化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均达到定点康复机构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目录。落实上海市民政局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深化儿童福利领域交流合作协议,深化两地儿童福利领域交流合作。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建设。
专栏2 儿童福利服务工程 |
1.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提升工程 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旗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对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地探访率达到100%,推动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养育。指导外出务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留守儿童每周联系和交流不少于1次。 2.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质量提升工程 推进盟市儿童福利机构提质增效,在全区培育2家以上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提高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专业化水平。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的评估和服务机构,每个旗县(市、区)培育和至少孵化1家具有专业水平的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 |
第四节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
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残疾人保障相关制度,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福利、生活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积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
推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围绕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基本生活、安全、康复及相关服务等需要,指导呼和浩特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6所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规范化运营。鼓励有需求的盟市或人口较多的旗县(市、区)建设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充分发挥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兜底保障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营。
加快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向社区发展。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培育一批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标杆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经验在全区推广,逐步将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打造成康复服务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广泛开展精神障碍康复进社区服务,让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专栏3 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工程 |
1.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 鼓励有需求的盟市或人口较多的旗县(市、区)建设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充分发挥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兜底保障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营。 2.精神障碍康复服务进社区 广泛开展精神障碍康复进社区服务,让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
第三章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提升群众参与能力和水平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强化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完善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发展慈善事业,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一节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程序,全面落实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依法选优配强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研究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相关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制度,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嘎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嘎查村(居)务公开制度。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开展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抓好协商成果督促落实。不断丰富村(居)民参与公共事项决策的有效形式,积极探索外来人口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推动嘎查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全覆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工作,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
深化苏木乡镇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强化苏木乡镇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街乡与部门之间有效协调机制。推进苏木乡镇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覆盖。
第二节 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扩大和优化城乡社区服务供给。推动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规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城乡社区下沉,发挥基层党组织整合资源服务群众作用,提升城乡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推动社区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深化社区便民惠民服务。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培育发展社区服务业,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强化政府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城乡社区服务。建立社区服务供求对接机制,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接社区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能力和水平。
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和慈善、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牧区,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构建苏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居)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探索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党员、选拔基层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制度渠道。落实从城乡社区工作人员中培育典型和表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持续推进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做到脱钩不脱管。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把关,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鼓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交叉任职。加大在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中培养、发展党员力度。分级分层抓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培训工作,坚持党建引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完善直接登记和双重主管负责登记管理体制,坚持政治标准,把握发展重点,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认真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回头看”,进一步完善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巩固脱钩改革成效。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严格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背景核查和资格审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完善征求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估机制,把好社会组织“入口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实现自治区本级、盟市、旗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事项“一网通办”,优化社会组织审批服务。
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指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提升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完善并落实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职业资格认定、业务评估、行业数据统计、信息采集等事务性管理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增强社会组织造血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认真落实民政部《2021-2023年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民政事业统计,推动纳入相关部门平安建设考核指标,鼓励苏木乡镇(街道)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大力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深入开展优秀社会组织和优秀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评比表彰活动,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盟市、旗县(市、区)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涉企收费、对外投资、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定出台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及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管理办法,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双随机执法检查、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联合惩戒,严肃查处不接受登记管理、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费、强制入会等违法违规活动,清理“僵尸”社会组织,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运作、自律发展。
第四节 健全现代社会工作制度
建立基层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高效顺畅的工作格局。制定加强基层社会工作站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搭建枢纽型、立体型、综合型的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实现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基本覆盖。
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积极培育壮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与特点,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优先发展以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精神慰藉、教育辅导、婚姻家庭、矫治帮教、戒毒等领域社会工作,培养专业人才。强化社会工作督导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品牌化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建立社会工作分级培养体制和分类培训体系,加强城乡社区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基层社会工作者的持证率和转化率。支持高等院校进一步优化社会工作专业课程设置和学历教育,整合社会工作培训资源,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力度,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推动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民政事业单位与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开发相应的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创新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与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服务模式发展,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第五节 积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创新慈善事业发展机制。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同慈善事业制度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慈善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推动建立慈善表彰机制,做好“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开展慈善项目合作与交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开展“中华慈善日”等主题活动,为慈善事业筹集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充分发挥慈善超市示范作用,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慈善超市创新发展和规范管理,打造慈善超市品牌。促进慈善信托发展,推动慈善信托成为慈善工作新动力。
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完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等配套制度。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慈善主体行为,加强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慈善活动监督,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
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发挥“慈善中国”“社会组织法人库”“信用内蒙古”等平台对慈善组织的服务与监管作用,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优化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确认等工作网上办理程序,制定互联网慈善特别是网络募捐具体措施,规范慈善组织网络公开募捐备案活动。
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进一步健全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持续推进信息化市场管控和服务能力建设。在保持全区销售站规模适当、覆盖合理的前提下,规划拓展空白市场。扩大即开票社会化销售渠道,推进与全国纸质票发行销售管理系统有效衔接,探索即开票区域联销综合销售管理工作深度融合运行模式。积极推进基诺游戏的市场开发培育、制度建设等工作。探索全区即开票由机构团队化运营向公司化运营模式发展,促进福利彩票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节 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志愿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建立制度保障有力、志愿服务网络健全、参与渠道便捷可及、覆盖领域和范围广泛的志愿服务体系。落实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加大税费优惠、资金投入、激励嘉许等政策支持力度。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与志愿者联动机制,实现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良性互动模式常态化。探索建立政府和慈善力量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保险服务机构制定优惠保险产品、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评估的志愿者保险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广大志愿者后顾之忧。推动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归集、交换、共享志愿服务领域数据信息,实现志愿服务信息“一网可查”。
不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动员引导各类公益组织和团体围绕自治区工作部署,推动志愿服务专业化发展,持续在社会救助、移风易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打造全区志愿服务优秀品牌项目。鼓励引导慈善组织通过募捐和资源链接等方式,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拓宽志愿服务项目资金渠道。搭建信息系统平台,探索开展“时间银行”志愿服务实践活动。深入开展“3·5学雷锋日”“12·5志愿者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志愿服务宣传展示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七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健全完善行政区划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实施办法》,不断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设立市辖区、县级市的政策标准,遵照自治区设镇、设街道标准和申报审核程序,做好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审慎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意见,规范引导城镇行政区行政区划调整。
因地制宜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稳妥推动增设中小城市,根据地区实际,有序推动发展条件成熟的地区设市。推动在城市群范围内、重要中心城市周边地区增设县级市,承接中心城市疏解功能,缓解中心城市发展压力。支持民族地区、特殊类型地区中发展基础相对较好、符合条件的旗县设市,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合理调整城市市辖区规模结构,提高城市群综合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现有规模、综合承载能力以及所在区域整体发展态势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拟调整旗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条件、与中心城区联系紧密程度及历史人文背景等,研究中心城市重要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设置。优化基层行政区划结构,科学实施乡、镇、苏木、街道行政区划设置,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对接,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完成省、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划界线联检工作,巩固勘界成果,维护界线稳定。健全完善行政区域界线纠纷防范化解应急处置、协同机制,做好重点地段行政区域界线隐患排查防范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边界纠纷。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营造平安边界创建氛围。严格落实建设平安边界职责,创新界线管护手段和载体,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移位界桩,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指导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专栏4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工程 |
1.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推动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提升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能力。推动嘎查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行机制,提高设施利用率。 2.城乡社区服务提质增效 支持各地区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探索实施社区服务(电子)券项目,对老年人、困难群众家庭社区服务消费予以适当补贴,实现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一券通用”。指导探索建立社区服务机构(企业)认证机制。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生活服务。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推动社区服务智能化。 3.社会组织质量提升工程 持续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工作,提升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水平。有计划培养1000名社会组织领军人才,重点打造100家品牌性社会组织。深入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参评率达到30%以上,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达到60%,5A等级达到5%。加强盟市、旗县(市、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力争到“十四五”末所有盟市、50%以上的旗县(市、区)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4.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 探索建立行政区划变更评估工作规范、评估指标体系,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区划调整进行评估,对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开展自评。 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采取旗县试点先行,逐步展开的方式,力争“十四五”期间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成果转换、界线数据矢量化,界桩、界线管理智能化。 |
第四章 强化基本社会服务,提升民生福祉水平
加强家庭建设,优化婚姻收养登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推进地名、殡葬等公共服务,合理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基本社会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
第一节 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
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健全婚姻登记信用体系,扎实推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纠错机制。推动建立婚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婚介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推动实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优化婚姻政务事项,精简办事程序,推进“互联网+婚姻”,通过微信、APP等多平台渠道,开展婚姻登记智能咨询、网上预约,积极增加图像采集、人脸识别、指纹比对、身份信息核验、电子化档案管理等设施设备,实现婚姻登记工作的数字化、精细化和智慧化,推动婚姻登记服务向更加便捷、高效转变。
强化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搭建多层次、广覆盖、便捷化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服务平台。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开展健康家庭教育、婚姻辅导、社会心理调试、法律咨询、家风家教和优生优育等综合服务。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要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纠纷调解等服务,实现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在旗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覆盖率达到80%。
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建立整治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深入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弘扬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积极倡导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俗文化墙、婚俗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基地。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完善收养登记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健全完善儿童收养登记制度体系。完善收养评估标准,全面实施收养评估。研究制定支持家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病残儿童的配套政策。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优化收养登记服务。探索收养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协商处置收养疑难问题。
第二节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积极发挥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强化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量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任务重的旗县(市、区)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为重点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开通儿童保护热线,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作用。到2025年,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转型升级基本完成,盟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实现全覆盖,75%以上的旗县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专栏5 未成年人保护能力建设工程 |
1.加强设施建设 到2025年,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转型升级基本完成,盟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实现全覆盖,75%以上的旗县(市、区)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2.提升服务能力 推动苏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到2025年底,苏木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到50%,苏木乡镇(街道)工作专干实现全覆盖。推动村(居)委会设立专人专岗。加大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 |
第三节 加强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
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落实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监护责任。将重病重残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在监护、福利、法律援助等方面增强关爱保护力度。增加心理、精神层面服务内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业康复机构,改善困境儿童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化服务。培育发展儿童福利服务专业化评估和服务机构,推进儿童关爱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嘎查村(居)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盟市、旗县(市、区)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创建活动,打造一批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示范市县,为提高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提供示范。
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精准到户、建档到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以家庭为中心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利用平台、强化项目,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节 推进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政策法规。做好《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工作,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规范地名审批,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加强标准地名的推广应用,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地名。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地名管理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库。
提升地名公共服务和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标准及区情,制定自治区地名标志设置规范,探索设置新型地名标志,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借助现代电子信息和物联网手段,拓展地名服务形式和内容,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健全区划地名信息更新维护长效机制,做好“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维护工作,按年度更新自治区地名信息,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区划地名数据现势性较强的资源共享体系。激活区划地名信息大数据应用,通过区划地名数据共享平台,为地区科学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指导盟市完成地名志编纂工作,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制作地名文化纪录片,积极开展地名文化活动,创新地名文化宣传方式,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展示地名文化内涵。
专栏6 地名服务工程 |
1.地名信息服务 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夯实数据基础,规范日常管理,拓展社会服务为重点,建设自治区地名信息库,实现与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对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性作用。 2.标准地名推广 加强地名用字、拼写管理,以编纂《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为载体,推动标准地名使用。 3.地名文化宣传弘扬 制作地名文化纪录片,指导盟市开展多样化地名文化宣传活动,利用普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可视化强的方式宣传弘扬优秀地名文化。 |
第五节 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助老助残能力
构建现代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格局。推动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发展,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制作和配置服务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继续实施“助康工程”项目,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开展手术矫治及康复训练、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逐步扩大康复服务和基本辅具适配服务覆盖范围。
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围绕康复辅助器具领域重大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及重要产品的创新需求,搭建产学研联合攻关平台,促进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共同解决产业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支持专业机构与政府通过合作共建,打造产业创新中心、产品服务信息平台、中试转化基地、成果交易和检验检测认证平台等区域产业公共创新平台。
推动健全支付保障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鼓励重度失能人员等使用适宜有效的康复辅助器具。以恢复健康、回归社会为原则,推动扩展工伤保险中的康复辅助器具支付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保险产品支付范围。推动制定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增强现代服务能力。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中的应用,开展云端适配、个性化智造、智能共享租赁等服务。依托现有养老助残设施,支持多种方式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科普展示、配置服务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促进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
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监督管理体系研究。支持建设质量检验区域示范中心和质量认证机构,鼓励在政府采购中充分发挥各级质检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质量监督保障作用。
专栏7 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工程 |
1.推广康复辅助器具示范应用 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发挥内蒙古康复辅助器具中心资源优势,选取适合的养老助残机构,推动建设高水平、广覆盖的康复辅助器具应用示范模式,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在多场景应用、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示范推广。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功能障碍群体自主自助选择和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能力。 2.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全产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加强养老助残行业信息沟通。 |
第六节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兜底保障职责,大力推行以减免或补贴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惠民服务项目、扩大覆盖人群和提高保障标准,鼓励优先将生态安葬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将惠民服务保障内容向节地生态安葬延伸覆盖,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链条,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加快补齐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统筹群众需求和设施短板,科学确定火葬区殡葬服务设施设备建设或配置标准,支持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加快补齐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殡葬设施及相关服务短板,有条件的地方立足实际加强现有殡葬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合理规划建设土葬改革区遗体公墓,统筹设置服务土葬的殡仪服务设施(场所),鼓励在土葬改革区殡葬设施内配置火化设备,满足应对突发事件遗体处置需要,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供给充足、便民惠民、绿色文明的火葬土葬改革一体推进的殡葬服务网络。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鼓励和引导绿色环保用材、节约用地、生态安葬。
切实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根据人口、耕地、草原、林地、交通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调整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并适时进行调整优化。在火葬区,鼓励家庭成员采用骨灰合葬方式提高单体墓位使用率。在土葬改革区,按照规划引导群众实现集中规范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活人墓、豪华墓、乱埋乱葬治理,遏制增量、减少存量。规范殡葬服务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规范殡葬中介机构、服务企业规范诚信经营行为,健全殡葬领域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规范化、优质化水平。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殡葬领域违规现象,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推动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透明的殡葬服务,探索推广远程告别、网络祭扫等殡葬服务新模式,提升殡葬服务便捷化、智能化水平。深入推进丧葬习俗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健全红白理事会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
专栏8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
1.加强殡仪馆建设 支持火葬区殡仪馆尚未覆盖的旗县(市、区)补齐短板。压实地方责任,对已达到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动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覆盖全部旗县(市、区)。 2.推动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 支持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牧区公墓建设。加大生态殡葬奖补力度,在部分地区实施节地生态型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依托现有设施或适当场所,为不保留骨灰者和遗体器官捐献者建设纪念载体。 |
第五章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
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加强监管,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一节 加强养老服务保障
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依据国家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优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给予重点保障,推动各地区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状况,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日间托养、紧急救援、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项目,重点为老年人提供助急、助餐、助医、助浴、助行等养老服务。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突出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管理水平,全部完成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法人登记,按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将特困供养服务设施运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增加护理型床位占比,以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遭遇的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补充作用,满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鼓励研发和提供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产品。提升个性化定制水平,为适宜人群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适度普惠。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城企联动养老专项行动,通过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政策的综合应用,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开展,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
第二节 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
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措施。推动各地区普遍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探索开展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把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推进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日常照料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推广实施“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支持物业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推动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咨询、代理服务,重点协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子女等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监护等事务。
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落实规划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重点支持街道层面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加快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建设“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2年,每个街道建设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区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形成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层面养老服务机构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失能护理、短期托养、心理慰藉、医疗保健等服务。建设完善居家社区养老监管和服务信息化手段,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精准大数据保障。
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构建以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以苏木乡镇敬老院为辐射,以农村幸福院为补充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转型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支持110所敬老院转型升级,推动在苏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苏木乡镇建设260个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50%。扩展苏木乡镇敬老院区域服务功能,发挥嘎查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前沿阵地作用。提升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覆盖面,提升收治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照护能力。构建苏木乡镇牵头,嘎查村委员、老年人协会、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牧区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广泛参与的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格局。完善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村牧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牧区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牧区互助养老服务,加强牧区中心城镇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牧区投资兴办面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开展增设电梯、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设备的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符合兜底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配合做好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作。支持社区养老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发展。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和示范功能。制定并实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促进服务衔接,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辐射周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形成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一批养老服务综合体。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制定相关支持政策,重点支持民办及各类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鼓励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加快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完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推动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确保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行老年人健康理念、健康生活、健康膳食、健康运动、健康娱乐、健康管理、健康心理等服务,有效延长老年人健康生活状态,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和阿尔茨海默症发病率,实现健康老龄化。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养老服务风险防控与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加强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等风险排查与监测预警协同处置,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在自治区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框架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强化系统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程序,强化分级分类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强化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强化快速响应的救援支援处置,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能力。
第三节 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培育养老产业主体。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新业态。依托自治区养老产业基金,发挥对养老产业关键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带动作用。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和集聚区。
促进老年用品开发。发展银发经济,持续推进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建立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信息平台,加强行业需求统计及应用分析,鼓励相关科研单位和企业进行老年人康复训练及促进健康辅具、服装服饰、养老照护产品、日用辅助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的研发生产,完善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高效的康复训练和日常生活用品。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与推广。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重点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智能穿戴设备、服务型机器人与无障碍科技产品。
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消费环境。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制售行为。
第四节 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推进养老服务与管理、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医疗护理、老年营养和健康管理、老年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助器具、老年心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通过在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设养老护理专业、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到2025年底,全区力争培训养老护理员1.5万人次,培训养老院院长3000人次。
建立养老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因素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激励机制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激励制度,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入职补贴、免费培训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提高养老护理员地位待遇。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制度,促进养老服务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
培养养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为老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技能水平。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推动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特色项目。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十四五”期间增加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人数。通过居家入户和社区活动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强、便利可及的服务。
第五节 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强化养老行业诚信自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推进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组织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领取补贴资金的依据。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达标工作,督导全区所有养老机构全部达标。引导养老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妥善处置纠纷。
加强风险防控和监测。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指导各地区将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养老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指导各地区常态化开展涉嫌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专栏9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
1.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聚焦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以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形式,支持1万户困难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推动建设“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2年,每个街道建设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区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优化旗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构建以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以苏木乡镇敬老院为辐射,以互助幸福院为补充的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转型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支持110所敬老院转型升级,推动在苏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苏木乡镇建设260个苏木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50%。 4.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 支持旗县(市、区)建设提供专业化失能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加快推动养老床位改造升级,支持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 5.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配备应急防护物资、消防隔离设施,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培养培训专业养老服务应急队伍,定期分类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6.护理人才培训工程 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5年末,全区力争培训养老护理员1.5万人次。 |
第六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加强党对民政事业的全面领导,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强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强化资金保障,统筹民政发展和安全,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举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政工作各方面。立足民政部门实际,进一步压实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建设,紧盯民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锤炼民政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涵养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为实现规划目标任务,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部门之间政策衔接、工作对接、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节 加强民政法治化标准化建设
健全法治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推进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心任务和自治区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夯实民政事业发展的法治基础。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志愿服务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积极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台,指导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加强立法调研申报工作。加强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贯彻《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民政干部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深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坚持深化改革与创新驱动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制定修订与宣传实施相结合、标准化建设与法治化建设相结合,深度推进标准化与民政业务工作相融合,推动民政标准化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养老助残、区划地名、儿童福利和保护、基本殡葬服务等业务领域的地方标准体系,覆盖全产业链,加强标准体系的宣贯和实施,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并全面推广,服务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增强数字民政效能
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完善各类民政政务信息系统,推动“金民工程”建设。深化“互联网+民政服务”,提高民政政务服务平台供给能力,拓展空间位置服务和便民惠民地图服务,推动更多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就近可办”,推动民政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保留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线下窗口和服务渠道。充分利用12345热线资源体系,进一步畅通同群众、企业的互动渠道,提升民政政务服务便捷度,增强群众获得感。
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加强数据资源全要素、全口径、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数据、政策、技术、服务等相互融通、上下一体,全面构建以行政区划代码、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为基础,以自然人、法人为核心的民政大数据资源体系。
第四节 优化民政资源配置
加强民政资金保障。加大对兜底性、基础性民政工作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相关资金重点向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引导地方将转移支付资金更多投入到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民政重点领域,优化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展民政事业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在国债、地方债发行中,积极争取把民政服务保障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总结开发性金融投入养老服务等有益经验,向具有相似条件的领域推广;综合运用税费减免、资金引导、培育孵化、人才支持、精神奖励、共建共治等多种手段,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
完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全链条制度体系。突出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优化资金分配,加大彩票公益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倾斜支持。加强对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分类指导,切实践行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打造一批公益品牌,展现福利彩票为民、责任、阳光形象,促进彩票公益金使用和发行销售良性循环。
加强合作交流。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京津冀一体化等区域发展战略,将我区民政事业发展融入区域发展大局;推动民政事业在呼包鄂乌一体化等工作部署中发挥积极作用。大力推进京蒙等对口帮扶工作,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及资源枯竭型城市等特殊类型地区的扶持力度。深入推进沪蒙战略合作,加大两地养老、儿童等民政领域全方位深层次合作发展。
增强基层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以苏木乡镇民政助理员、嘎查村民政协理员为主体,以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社会工作站点为依托,以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伍为补充的基层民政工作格局,配齐配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使基层民政机构更加健全,人员更加齐备,体制更加顺畅,实现有机构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做事、有场所办事、有手段成事。建立基层民政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分级教育培训体系,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基层民政运行机制。
第五节 统筹发展和安全
以平安中国、平安内蒙古建设为牵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盯紧看牢关键环节、重大风险,统筹抓好民政服务机构和民政服务对象的机构安全、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安全预案和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各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防控,确保机构运行安全,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节 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估
每年年底前,对规划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023年和2025年,分别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创新评估方式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探索开展大数据评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本规划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对本规划和本地区民政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确需对本规划的重大目标任务进行调整时,由自治区民政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方案。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1年10月14日印发 |